寧波市一酒店涉嫌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和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案
時間:2022-05-24 來源:未知 作者:陸濤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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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6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布《寧波市恒厚實業有限公司陽光豪生大酒店涉嫌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和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案被》,寧波市恒厚實業有限公司陽光豪生大酒店被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中小企業局)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浙經信罰字[2022]第2000002號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寧波市恒厚實業有限公司陽光豪生大酒店執法部門:【浙江省】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中小企業局)現查明,寧波市恒厚實業有限公司陽光豪生大酒店在無線電臺(站)執照有效期屆滿1年以上未辦理續用手續的情況下,在寧波市海曙區中山西路1288號陽光豪生大酒店A座1樓監控室、B座3樓機房內以及B座3樓天臺外分別繼續使用6臺對講機(品牌:HQT,型號:DH-Q3,序列號均為6************8)、1臺中繼臺(品牌:iCOM,型號:IC-FR6000,序列號:0401491)、1臺中繼臺電源(品牌:QJ,型號:KNT-3000)及1副天線,繼續使用頻率411.45/421.45MHz,于2022年2月25日被本機關現場查處。本機關于2022年2月28日向該單位發放《責令改正通知書》(浙經信責改通字[2022]第2000002號),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擅自設置的無線電臺。該單位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查找、拆除設備并主動上交,這批設備用于重要會議安保管理,未產生違法所得。2022年3月7日,本機關對寧波市恒厚實業有限公司陽光豪生大酒店進行了復查,該單位已停止使用擅自設置的無線電臺,達到整改要求。本機關認為:寧波市恒厚實業有限公司陽光豪生大酒店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下列頻率除外:(一)業余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二)國際安全與遇險系統,用于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的除外:(一)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二)單收無線電臺(站);(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臺(站)”之規定,已構成違法。本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于2022年3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將本機關擬作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的內容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對此無異議,聲明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關于“未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未取得無線電臺(站)執照或者無線電臺(站)執照有效期屆滿1年以上未辦理續用手續繼續使用,占用除衛星通信、公眾通信、安全通信以外業務頻段,范圍涉及三個地(市)以下,責令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條款,同時考慮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主動查找、拆除并上交違法設備,且未造成干擾其他合法臺站正常使用等不良后果,設備用于區黨代會、兩會等重要會議安保管理,未產生違法所得,情節較輕,疫情期間酒店經營困難等情況,決定給予:1. 沒收擅自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設備名稱:中繼臺,品牌:iCOM,型號:IC-FR6000,序列號:0401491,數量:1臺;設備名稱:中繼臺電源,品牌:QJ,型號:KNT-3000;數量:1臺;設備名稱:對講機,品牌:HQT,型號:DH-Q3,序列號均為6************8,數量6臺;設備名稱:天線,數量: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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