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李某元、唐某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沒收設備并罰款2萬!
時間:2022-11-22 來源:未知 作者:陸濤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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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8日,在湖南中煙2021年非核心技術崗位招聘考試中,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天頂派出所及長沙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聯合查獲了利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幫考生進行舞弊的李某元、唐某。因該考試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公安部門認為未達到立案標準,建議由無線電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進行查處。5月24日,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該案進行立案,并委托長沙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調查工作。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為李某元、唐某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之規定,對李某元、唐某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給予李某元沒收涉案無線電發射設備并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唐某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調查發現,李某元為獲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報酬1000元的條件,指使公司員工唐某在湖南中煙2021年非核心技術崗位招聘考試中非法設置、使用2臺無線電發射設備幫助考生傳遞答案進行舞弊,兩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李某元、唐某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用于考試作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屬于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6月16日,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向李某元、唐某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于6月18日送達。李某元、唐某表示承認錯誤,不陳述和申辯,不提請聽證,無異議,接受處罰。 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李某元、唐某沒有辦理頻率、臺站審批手續,屬于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李某元、唐某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本案裁量權采用情況:根據《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屬于一般違法情形,尚未影響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法定情節: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 本案酌定情節:當事人唐某系受李某元指使,在經批評教育后,能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態度誠懇,主動承認錯誤和違法事實,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 本案中,李某元、唐某在正規考試中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幫助考生傳遞答案進行舞弊,其行為不僅破壞了考場紀律,而且違反了國家法律,應當予以嚴懲。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及時抓獲、查處保障了考試的公平、公正,起到了充分的教育、警示、懲戒作用。因本次考試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公安部門認為未達到立案標準,該案最終由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了行政處罰。本案中,無線電管理機構與公安部門溝通良好,妥善解決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可能交叉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在此,提醒廣大考生要誠信應考、遵紀守法,切莫鋌而走險,自毀前程。考試沒有捷徑,更沒有僥幸。違反法律規定,投機取巧、以身試法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陸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