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無線電愛好者怎樣使用無線電不會違反法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對無線電是進行管理的,無線電是信息傳播的重要方式,人們經常聽的廣播電臺就是屬于無線電,那么國家法律法規對無線電的管制是如何規定的? 網友詢問:無線電愛好者怎樣使用無線電不會違反法律? 廣東法申律師事務所鄧明毅律師解答: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于過失造成對其他頻率的占用,不應以犯罪論處;二要看行為造成的影響和破壞是否嚴重,如果行為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未經批準設置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二)未經批準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 (三)未經批準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五)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無線電愛好者不應觸犯下列規定: 1、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或者授權的機構批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 2、無線電臺(站)雖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使用,但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的; 3、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手續不全或者已經失效,經督促,超過規定時限仍未辦理正式手續的; 4、業余無線電臺未按照規定辦理設臺審批手續或者手續不全的; 5、違反電臺呼號管理規定,編制、使用電臺呼號的; 6、違反電臺執照管理規定,轉借、涂改、偽造電臺執照或者使用作廢電臺執照的; 7、緊急情況下動用未經批準的電臺,未及時報告的; 8、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的; 9、設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不符合無線電管理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 10、因操作人員瀆職、失職或者發生技術操作事故,對其他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 11、擅自與核準通信范圍以外的其他電臺(站)進行通信,影響其他電臺(站)工作的; 12、擅自變更頻率、呼號、臺站地址、服務范圍、工作時間、通信對象、天線高度、技術參數、發射功率等的; 13、發射、接收與工作無關信號的; 14、擅自更換發射設備及工作方式的; 15、使用頻率超過核準的帶寬,影響他臺工作的; 16、擅自使用未經批準的頻率的; 17、向設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設置場地,拒不履行備案責任的; 18、拒不履行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義務的; 19、違反無線電管理其他行為的。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雨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