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必讀 | 中國業余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國業余無線電頻率劃分,劃分資料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縮寫135.7-137.8kHz5.67 附加劃分:在蒙古國、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斯坦,130-148.5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無線電導航業務。在這些國家內和國家間,此項業務具有平等運行權。(WRC-07) 5.67A 使用135.7-137.8 kHz頻段內頻率的業余業務臺站,其最大輻射功率不得超過1瓦(e.i.r.p.),且不應對在第5.67款所列國家內運行的無線電導航業務臺站造成有害干擾。 1800-2000KHz- 該頻段下其他主要業務:固定、移動(航空移動除外)、無線電導航
5.97 在第三區,羅蘭系統工作在1 850 kHz或1 950 kHz上,其分別占用1 825-1 875 kHz和1 925-1 975 kHz頻帶。劃分在1 800-2 000 kHz頻帶內的其他業務,在不對工作在1 850 kHz和1 950 kHz的羅蘭系統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該頻帶內的任一頻率。 3500-3900KHzCHN4 該頻帶可有限制地用于無線電定位業務,不得對其他業務產生有害干擾。 7000-7100KHz7100-7200KHz5.141B 附加劃分:在2009年3月29日以后,在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文萊、中國、科摩羅、韓國、迪亞哥加西亞(Diego Garcia)、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厄立特里亞、印度尼西亞、伊朗、日本、約旦、科威特、利比亞、摩洛哥、毛里塔尼亞、新西蘭、阿曼、巴布亞新幾內亞、卡塔爾、敘利亞、新加坡、蘇丹、突尼斯、越南和也門,7 100~7 200 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R)以外的移動業務。(WRC-03 ADD) 10100-10150KHzCHN4 該頻帶可有限制地用于無線電定位業務,不得對其他業務產生有害干擾。 14000-14250KHz14250-14350KHz5.152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中國、科特迪瓦、俄羅斯、格魯吉亞、伊朗、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14250-14350 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固定業務電臺的輻射功率不得超過24dBW。(WRC-03 MOD) CHN4 該頻帶可有限制地用于無線電定位業務,不得對其他業務產生有害干擾。 18068-18168KHzCHN4 該頻帶可有限制地用于無線電定位業務,不得對其他業務產生有害干擾。 2100-21450KHz24890-24990KHzCHN4 該頻帶可有限制地用于無線電定位業務,不得對其他業務產生有害干擾。 28-29.7MHzCHN7 31-35MHz頻帶可用于水上移動業務,為主要業務。其中33.0MHz可用于近海安全救助通信,其他業務不得對其產生有害干擾。27.5-29.7MHz頻帶內現有漁業電臺可用至報廢為止。29.7-39.5MHz頻帶內的其他頻率可用于水上移動業務,在沿海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為主要業務,在其他地區為次要業務。 50-54MHz5.162A 附加劃分:在德國、奧地利、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賽維尼那、中國、梵蒂岡、丹麥、西班牙、愛沙尼亞、俄羅斯聯邦、芬蘭、法國、愛爾蘭、冰島、意大利、拉托維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黑山、挪威、荷蘭、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 、捷克共和國、英國、塞爾維亞、斯諾文尼亞、瑞典和瑞士,46-68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無線電定位業務,限于按照第217號決議(WRC-97)規定使用的風廓線雷達。(WRC-07) CHN4 該頻帶可有限制地用于無線電定位業務,不得對其他業務產生有害干擾。 CHN8 在不干擾廣播業務條件下,48.5-72.5 MHz、76-84 MHz可用于固定、移動業務。 144-146MHz146-148MHz430-440MHz5.282 在435-438MHz,1260-1270MHz,2400-2450MHz,3400-3410MHz(僅限于第二區和第三區)和5650-5670MHz頻帶,衛星業余業務在對按頻率劃分表工作的其他業務不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見5.43款)。主管部門在批準這種使用時,應確保一旦衛星業余業務電臺的發射造成有害干擾時,立即根據25.11款的規定予以消除。衛星業余業務使用1260-1270MHz和5650-5670MHz頻帶僅限于地對空方向。 1240-1260MHz- 該頻段的主要業務: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衛星地球探測(有源)、無線電定位、空間研究(有源)、無線電導航、固定、移動
5.332 在1215-1260 MHz頻帶,衛星地球探測業務和空間研究業務中的星載有源傳感器不得對處于主要使用條件的無線電定位業務、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和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能提出保護要求,或限制這些業務的操作或發展。(WRC-2000) 1260-1300MHz- 該頻段的主要業務: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衛星地球探測(有源)、無線電定位、空間研究(有源)、無線電導航、固定、移動
5.149 關于保護射電天文(略) 5.337A 在1 300-1 350 MHz頻帶中,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地球站和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不能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操作和發展。(WRC-2000) CHN12 322-328.6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于北京密云縣不老屯鎮、烏魯木齊南山地區、貴州省黔南州; 2300-2450MHz5.150 需承受IMT設備產生的有害干擾(略) 5.282 在435-438 MHz,1 260-1 270 MHz,2 400-2 450 MHz,3 400-3 410 MHz(僅限于第二區和第三區)和5 650-5 670 MHz頻帶,衛星業余業務在對按頻率劃分表工作的其他業務不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見5.43款)。主管部門在批準這種使用時,應確保一旦衛星業余業務電臺的發射造成有害干擾時,立即根據25.11款的規定予以消除。衛星業余業務使用1 260-1 270 MHz和5 650-5 670 MHz頻帶僅限于地對空方向。 CHN28 該頻段引入的有關IMT應用的國際注腳,不改變移動業務在劃分表中現有業務主次地位。同時,應盡快研究該頻段已劃分業務的應用模式、頻率使用規劃、業務間的兼容共存條件及協調程序。在此之前,IMT應用不投入實際部署使用,但在2300-2400MHz頻段,IMT可在室內使用。(2010年) 3300-3400MHz5.282 在435-438 MHz,1 260-1 270 MHz,2 400-2 450 MHz,3 400-3 410 MHz(僅限于第二區和第三區)和5 650-5 670 MHz頻帶,衛星業余業務在對按頻率劃分表工作的其他業務不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見5.43款)。主管部門在批準這種使用時,應確保一旦衛星業余業務電臺的發射造成有害干擾時,立即根據25.11款的規定予以消除。衛星業余業務使用1 260-1 270 MHz和5 650-5 670 MHz頻帶僅限于地對空方向。 5.432 不同業務種類:在韓國、日本和巴基斯坦,3 400-3 50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以外)(見5.33款)。(WRC-2000) CHN18 現有無線電定位業務應盡早移出1 535-1 544 MHz、1 545-1 645.5 MHz、1 645.5-1 660 MHz、1 850-1 880 MHz、2 085-2 120 MHz、3 400-3 800 MHz、5 925-6 425 MHz、7 500-8 185 MHz、14-15.35 GHz頻帶,從2005年底起不能啟用新設備,但現有設備可用至設備報廢為止。(2001年) CHN28 該頻段引入的有關IMT應用的國際注腳,不改變移動業務在劃分表中現有業務主次地位。同時,應盡快研究該頻段已劃分業務的應用模式、頻率使用規劃、業務間的兼容共存條件及協調程序。在此之前,IMT應用不投入實際部署使用,但在2300-2400MHz頻段,IMT可在室內使用。(2010年) 5650-5725MHz- 該頻段的主要業務:無線電定位、移動(航空移動除外)、固定
5.282 在435-438 MHz,1 260-1 270 MHz,2 400-2 450 MHz,3 400-3 410 MHz(僅限于第二區和第三區)和5 650-5 670 MHz頻帶,衛星業余業務在對按頻率劃分表工作的其他業務不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見5.43款)。主管部門在批準這種使用時,應確保一旦衛星業余業務電臺的發射造成有害干擾時,立即根據25.11款的規定予以消除。衛星業余業務使用1 260-1 270 MHz和5 650-5 670 MHz頻帶僅限于地對空方向。 5725-5830MHz5830-5850MHz10-10.45GHz5.479 9975-10025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氣象業務,供氣象雷達使用。 10.45-10.5GHz24-24.05GHz24.05-24.25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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