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哈爾濱無線電管理機構迅速處理一起涉嫌違法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近日,哈爾濱無線電管理機構處理了一起由群眾舉報,上級部門轉辦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違法銷售案件。 8月18日,省工信廳無線電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其在瀏覽某短視頻APP過程中,發現有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人員稱其在售的某款對講機具備全頻段接收功能并對其進行了演示,于是向無線電管理部門進行了投訴舉報。
在接到群眾舉報后,省工信廳無線電管理局高度重視并交由哈爾濱無線電管理處調查核實。經過前期排查,該銷售商并未在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進行備案。8月21日,哈爾濱無線電管理處執法人員前往該銷售商線下實際經營地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群眾舉報信息屬實,被舉報視頻為該公司銷售人員錄制。該款對講機具備型號核準代碼,核準信息門類為業余無線電對講機,但該銷售商未在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信息備案。哈爾濱無線電管理機構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七條,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對其進行普法宣傳以及政策宣講。設備銷售商表示第一時間下架相關視頻,并在限期內完成整改,今后將積極宣傳相關無線電法律法規并按照《條例》要求合法合規進行設備銷售。
下一步,哈爾濱無線電管理機構將繼續嚴格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尤其是對于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和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采取調查等檢查方式的事項,積極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努力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秩序。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目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布。
生產或者進口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核定的技術指標,并在設備上標注型號核準代碼。
第四十八條 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不得銷售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第七十七條 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1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綜上,該案件設備銷售商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具備型號核準代碼,因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第四十四條以及第七十八條所述違法情形,但其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因此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執法機構對其下達了責令整改,如拒不改正,將面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陸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