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對講機系統技術指標要求》(試行)
時間:2008-03-03 來源:《專業無線通信》雜志 作者:不詳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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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信息產業部 無線電管理局正式發布了信無函【2007】81號文件,發布 《數字對講機系統設備無線射頻技術指標要求》(試行)。《技術指標要求》的要點如下:
一、 《技術指標要求》適用于l37.000—167.000MHz、403.000—425.000MHz和915—917MHz頻段。
二、以上頻段的頻率規劃和指配權限仍按原文件規定要求執行,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仍按照25KHz信道間隔指配頻率。
三、新增加的12.5KHz和6.25KHz信道配置,由獲得頻率的合法用戶在25KHz信道內自行選擇使用。原模擬對講機系統設備合法頻率用戶,既可繼續使用25KHz信道間隔的模擬對講機系統設備,也可將模擬系統設備升級或更換為2信道1 2.5KHz或4信道6.25KHz間隔的 數字對講機系統設備。
四、原模擬合法頻率用戶擬過渡為數字對講機系統設備的,須按照無線電管理相關法規和規章到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設臺審批手續,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需為其更換無線電電臺執照。
五、生產和進口的數字對講機系統設備在投入使用前,須獲得信息產業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附件:數字對講機設備無線射頻技術指標要求(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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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道間隔 |
12.5kHz |
6.25k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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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址方式 |
FDMA/TDMA |
FDMA/TD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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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線端口
最大輸出功率 |
基站/轉發臺:≤50W
移動臺:≤25W
手持臺:≤5W |
基站/轉發臺:≤50W
移動臺:≤25W
手持臺:≤5W |
915—917MHz頻段
無中心對講機系統
僅有手持臺:≤3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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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帶寬 |
<12.5kHz |
<6.25k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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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功率變化容限 |
±1.5dB(正常)
+2/-3dB(極限) |
±1.5dB(正常)
+2/-3dB(極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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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輻射功率 |
±6dB |
±6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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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波頻率誤差 |
正常條件:
1.5kHz(移動臺/手持臺)
1kHz(基站)
極限條件:
2.5kHz |
正常條件:
0.6kHz(移動臺/手持臺)
0.3kHz(300MHz以下頻段基站)
0.5kHz(300MHz以上頻段基站)
極限條件:
1.5k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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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制鄰信道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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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kHz ≤﹣60dB
±25kHz ≤﹣70dB |
±6.25kHz ≤﹣60 dB
±12.5kHz ≤﹣70dB |
對使用TDMA技術
的設備而言,是指脈
沖有效部分產生的
鄰道功率泄漏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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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線端口雜散發射(發射機) |
9kHz~lGHz ≤﹣36dBm
1GHz~l2.75GHz ≤﹣30dBrr |
9kHz~lGHz ≤﹣36dBm
1GHz~l2.75GHz ≤﹣30dBm |
1.僅在工作頻段的
中間信道進行測試:
2.中間信道載波頻
率Fc±2.5CS內為
雜散發射免測頻段,
其中CS為信道間
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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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箱端口雜散發射(發射機) |
30MHz~1GHz ≤﹣36dBm
lGHz~l2.75GHz ≤﹣30dBm |
30MHz~lGHz ≤﹣36dBm
1GHz~12.75GHz ≤﹣30dBm |
1.僅在工作頻段的
中間信道進行測試;
2.中間信道載波頻
率Fc±2.5CS內為
雜散發射免測頻段,
其中CS為信道間
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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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調衰減 |
基站:
通用要求: ≤-40dB
特殊要求: ≤-70dB
移動臺:無要求 |
基站:
通用要求: ≤-40dB
特殊要求: ≤-70dB
移動臺:無要求 |
干擾信號:頻率為
Fc±50kHz,功率為
-30dBc的連續波信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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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態切換鄰道功率 |
±12.5kHz ≤-50dB
±25kHz ≤-60dB |
±6.25kHz ≤-50dB
±12.5kHz ≤-60dB |
只適用于使用
TDMA技術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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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機雜散發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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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Hz~1GHz ≤-57dBm
1GHz~l 2.75 GHz≤-47 dBm |
30MHz~lGHz ≤-57 dBm
1GHz~12.75 GHz≤-47 dB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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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機雜散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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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Hz~lGHz ≤-57 dBm
1GHz~12.75 GHz≤-47 dBm |
30MHz~lGHz ≤-57 dBm
1GHz~12.75 GHz≤-47 dB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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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了解,“數字對講機系統設備無線射頻技術指標要求(試行)宣貫會議”將于11月29日在南京郵電大學科學會堂舉行,我刊將對會議進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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