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國家應急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應急產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63號)部署要求,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制訂并印發了《國家應急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具體如下: 國家應急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應急產業發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能力,做好國家應急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應急產業發展的意見》等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基地是指為滿足國家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需要,以促進應急產業聚集發展為目標,對應急技術研發、應急產品制造和應急服務發展具有示范、支撐和帶動作用且產業特色鮮明的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聚集區)以及國家規劃重點布局的產業發展區域。 第三條 示范基地分為專業類和綜合類,專業示范基地集中發展某一應急產業領域且具有為突發事件處置提供保障的能力;綜合示范基地集中發展兩個以上應急產業領域且具有為跨省級行政區域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提供綜合保障的能力。 第四條 示范基地建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遵循培育和發展相結合,培育期一般為3年。 第五條 示范基地設置要在全國范圍內依據資源稟賦,兼顧區域分布,協調類型布局,合理定位。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負責全國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條件與評價指標 第七條 示范基地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組織管理體系的法人單位為組織實施單位;具有公共服務機構,服務內容明確,服務標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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