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業余無線電管理體制歷史研究
時間:2021-07-23 來源:未知 作者:陸濤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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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http://www.by236.com):我國業余無線電管理體制歷史研究
根據不同史料記載,我國的無線電通信事業始于1899-1904年(光緒25年或30年)清政府在廣東等要塞及河防艦只上設置火花式無線電收發報機器。1905年,清政府于天津開辦無線電報學堂,并向馬可尼公司購買了更多的無線電收發報機用于南苑等地以及船艦。1906年,第一屆國際無線電報會議(ITU的前身)于柏林召開,當年清政府成立了“郵傳部”,負責全國的電信和郵政事業。當時一些省已經設有“官電局”,負責當地的無線電通信業務。1912年,國際無線電報會議為我國劃分了呼號前綴XNA-XSZ。1920年,民國政府加入了國際無線電報公約。雖然當時我國的政治經濟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十分落后,無線電的應用遠遠趕不上技術的迅速發展,但在應用領域起步的時間差只不過幾年,并初步建立了無線電管理。據記載,1928年7月曾頒發過一個《中華民國無線電臺管理條例》。我國的業余無線電活動就是在1920年后開始的。開始時一些在中國從事商業等活動的西方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將業余無線電技術帶入國內,設置并使用業余無線電臺與國外業余無線電臺聯絡。在他們的帶動下,一些中國知識青年開始學習業余無線電技術,并逐漸建立了自己的業余無線電臺。經過十五年左右的傳播,到抗日戰爭前夕,我國的業余無線電臺活動已經普及到了沿海以及內地沿江口岸的很多城市,當局也已將業余無線電臺納入了管理,據上個世紀三十年代雜志記載,業余無線電臺須由“國民政府建設委員會”批準,發給電臺執照,按照國際電聯的呼號分配,指配以字母“X”為前綴的電臺呼號。但當時中國政府管理能力低下,西方人經常加以漠視,往往在華私自設置業余無線電臺,并自造電臺呼號前綴“AC(Asia China)”,有些參加他們活動的中國業余無線電愛好者也曾使用AC的非規范前綴。目前能查到的我國最早的專門為業余無線電臺制訂的管理辦法,是抗日戰爭爆發后不久于1937年出臺的《軍事委員會業余無線電臺人員戰時服務團電臺管理規定》。這是一個由愛國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倡議并促成當局設立的管理辦法,完全反映了戰時需要,規定只有參加戰時服務團者才能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但實際上主管當局根本沒有能力對全國業余無線電臺實行登記管理,這個由部分業余無線電愛好者起草的管理規定似乎并沒有能真正得到全面的執行。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給我國業余無線電活動的恢復發展創造了環境,美軍處理物資中的廉價無線電零件也帶來了物質條件,業余無線電愛好者重新聚在一起,成立了新的業余無線電協會“中國業余無線電協會(CARL)”。當時的無線電主管當局“交通部”根本顧不上對業余無線電的管理,于是CARL主動向其爭取到同意實行“自我管理”,于1946年制訂了《中國業余無線電臺設置暫行規則》,對CARL會員的業余無線電臺實行登記管理,由協會頒發電臺執照、指配電臺呼號。雖然《中國業余無線電臺設置暫行規則》只是一個民間組織制訂的文本,對業余無線電的管理也還屬于一種民間自律管理,但由于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門“交通部”的首肯,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政府管理的空白,這個《暫行規則》還是在1946~1948年短暫的業余無線電活動發展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曾發布1959年《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196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1978年《無線電管理規則》等法規文件,先后規定國家無線電主管部門先后分別為郵電部、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把國家無線電主管部門統稱為“無線電管理機構”,隨著機構改革,先后分別指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參見文后附件)。我國解放以來的所有業余無線電活動都毫無例外地受上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主管,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置和使用業余電臺都是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得到其批準的,所有涉及業余無線電的活動也都受無線電管理的規范和約束。改革開放以前,除了國防體育單位曾獲得無線電管理部門批準,在全國設置過六部設專職崗位管理的業余電臺外,新中國的業余無線電長期處于空白。1980年,國務院批準了國家體委的建議,開放了集體業余電臺活動,到1991年,全國共有61部業余電臺。在這個漫長的階段中,業余無線電管理工作量小,管理關系簡單。國家體委無線電運動學校先后作為業余電臺唯一用戶代表,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設臺申請。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指導也相當通暢,主管無線電的郵電部的副部長王錚兼任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主席,親自命名了體委第一部集體業余電臺BY1PK的呼號,連BY1PK首次onair的發射技術服務也是由郵電部提供的。雖然新中國業余無線電管理的體制是明確的,但是我國長期沒有開放業余電臺活動,恢復國際電信聯盟ITU合法席位、建立比較現代化的全國無線電管理系統的時間也晚于體育部門獲準設置業余電臺的時間,這種業務上的空白還是給業余無線電及其管理遺留下了一些需要逐步解決的影響健康發展的問題,例如造成了社會對業余無線電定義的誤解、專注于業余無線電業務的社會團體的長時間缺失,以及因此而在ITU外圍組織-國際業余無線電聯盟IARU等方面產生的與國際接軌的困難。1992年國務院領導批準開放個人業余電臺活動。由于在幾十年的歷史空白中只有體育系統是最早和唯一獲準實踐業余電臺的行業,在集體業余電臺開放初期培養了必要的操作和技術人員,為促進恢復開放業余電臺活動作出過不少貢獻,當時在北京擁有一座具備幾十名業務骨干的國家體委無線電運動學校,全國二十多個省市體委還設置有專門的無線電運動隊伍編制。為充分利用這套比較完整的框架,更好地落實個人業余電臺的開放政策、保障穩健發展,國家無委和國家體委商定,爭取借助體育系統的現有資源,在體委系統內部建立一套與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委對口的兩級業余無線電管理體系,受國家無委的委托,完成一定的業余電臺組織和管理工作,在條件滿足后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授權。這種構想后來就被俗稱為“兩家共管”。首先,“共管”是在國務院關于無線電管理職責總分工原則下的具體合作分工。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履行政府無線電主管的職責,負責行政立法和審批;而各級體育機構及其指導社團則作為主管部門與用戶之間的二級管理中介機構,從事無線電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前的預處理、為愛好者滿足設臺條件組織操作證書考核,并組織業余電臺用戶的守法自律教育和相應的活動。這一原則清楚地表達在1992年兩家共同發布的“關于下發《個人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各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對個人業余電臺的管理(注:沒有限定條件的全面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應責成一定的機構和人員主管此項工作,盡快建立和健全無線電運動協會,組織并指導其依照本辦法,發揮有效的管理職能(注:僅限《暫行辦法》規定的幾項具體工作)。其次,“共管”的前提是,體委系統要建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即兩家共同發布的《通知》所要求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應責成一定的機構和人員主管此項工作”。實際上1994年國家無委還根據1993年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發布過一個《加強國務院各部門無線電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對國務院部委無線電管理的授權和委托的條件是要建立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并對這些機構設定了必要條件,即服從統一管理、有健全的機構、制度、業務人員、管理設施和技術設備。當然,“共管”離不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指導,正如《暫行辦法》規定的“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下……”。1992年恢復開放個人業余電臺,正值我國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發生飛速變革的時候。由于各行各業的改革和條塊分工等實際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無委和體委在1992年《暫行辦法》通知中共同設定的“共管”條件始終沒有能夠實現,《暫行辦法》的一些相關規定也始終沒有能夠得到實施。一方面,1993年后有無線電業務機構或人員編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由原來的20多個縮減到2個,當初建立與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口的體委業余無線電管理系統的設想沒有能夠實現,造成原定的業余電臺管理流程在絕大部分地區始終沒有流通,雖然CRSA曾采取了代替地方機構直接堵塞流程缺口的應急措施,一時緩解了愛好者設臺困難,但沒有真正解決問題,隨著業余業務量的迅速膨脹,管理體制與發展形勢之間的矛盾使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業余無線電管理機構、CRSA都遇到了越來越多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在管理流程中長期應用缺乏法規依據的應急措施,導致一些模糊觀念廣泛流傳,很多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把國家法規、社團通知甚至個人解釋混為一談,搞不清依法設置業余電臺的關鍵是什么,也不知道主管部門是什么。此外,由于設臺申請流程不能按照規定正常流轉,“預先指定呼號”等中間處理數據廣泛外泄,加上培訓力度不夠、操作證書考核缺乏來自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管,導致很多申請者以為設置業余電臺就是要向北京匯點錢、買個“號”就行,結果是出現了大量“有號”而沒有經過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和發給電臺執照的違法電臺,給無線電管理和通信安全造成了隱患。為了適應新形勢對業余無線電管理的要求,近幾年來工業和信息部無線電管理局一直在進行出臺業余電臺管理辦法的起草、征求意見和修改的工作,爭取盡早出臺既符合當前國情、又能適應今后一個時期的發展的比較現代化的管理辦法。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也針對一些具體問題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07年發布了《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結束了委托民間組織“預先指配呼號”的做法。中國無線電協會在工業和信息部無線電管理局的委托下開展了有關業余無線電管理的課題研究,參與了業余電臺管理辦法的起草建議工作。中國無線電協會于2010年10月份成立了業余無線電工作委員會,受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的直接業務指導,目前正在逐步開展一系列關于業余無線電管理的基本建設準備,并著手按照國際電信聯盟ITU的框架逐步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在相關國際業余無線電業務組織中代表我國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的利益和要求。【附件:國務院有關法規文件關于管理職責有關內容的摘錄:】1959年9月14日國務院《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第二條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置、使用無線電發訊設備、收訊設備或收發訊設備(廣播收音機、電視接收機除外),必須按照本辦法辦理。第四條無線電通信和廣播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嚴格管理。郵電部門負責無線電通信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公安部門負責無線電臺的安全保密工作的檢查與監督。第七條設置專用和租用無線電臺,應當逐級報請設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并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設置使用執照和指配電臺使用呼號、頻率后,才可以設置使用。第九條設置與國外通信的無線電臺或開放與國外通信的無線電路,都應當報郵電部統一辦理。第十條無線電臺的呼號、頻率由郵電部統一制定和管理,管理辦法另訂。(2) 1963年3月25日國務院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必須事先向郵電部或設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發給證明文件后,方可設置和使用。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置和使用的無線電臺,由郵電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負責監督和管理。(3) 1978年6月2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無線電管理規則》第三條全國、。ㄊ、自治區)、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黨的一元化領導下,對黨政軍民學的無線電實施統一管理。……第六條凡設置通信、廣播、電視、導航、雷達、觀測、偵測、遙控、遙測、干擾、授時頻標和業余、科學實驗等無線電臺站(無線電設備)均需實現書面申請(……),逐級上報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第七條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所屬單位設置十五瓦(含)以下超短波電話(報)臺和業余、科學實驗無線電臺以及長、中、短波通信電臺,由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自治州、盟革命委員會)批準;。ㄊ、自治區)所述單位設置各種無線電臺站,由。ㄊ小⒆灾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核,報革命委員會批準,兩瓦(含)以下民用小型超短波無線電話機可由有關廳、局批準抄送有關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設置各種無線電臺站,由各該部門批準抄送有關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兩瓦(含)以下民用小型超短波無線電話機可由有關司、局批準抄送有關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第九條無線電臺站呼號,由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制定和辦法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一百五十瓦(含)以下長、中、短波固定無線電通信臺站、固定超短波無線電話(報)臺和業余、科學實驗無線電臺站以及五十瓦(含)以下的廣播、電視轉播臺,其臺址均由。ㄊ小⒆灾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報大軍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4) 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一)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無線電臺(站),中央國家機關(含其在京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地區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省、自治區機關(含其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由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在直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由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由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設置固定無線電臺(站)的,事先還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設置、使用特別業務的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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