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判例 | 關于哈羅CQ火腿社區一個帖子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 本文為2019年關于哈羅CQ火腿社區一個帖子引發的判例,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以下問正文: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2民終645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住青島市xx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漢族,住青島市xx區。 上訴人趙某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xx區人民法院(2019)魯0211民初22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二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在哈羅CQ火腿社區論壇以《業余無線電定向獵狐行動--查找業余中繼干擾源》為題發帖,帖中“此位置是xx區業余無線電協會秘書長XX住所所在”提到上訴人家庭住所位置及照片,XX是上訴人電臺呼號,被上訴人在沒有找到干擾源的前提下大肆宣傳,給上訴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上訴人對一審證人證言存疑。 楊某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涉案帖中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被上訴人在文章的開篇就強調不清楚是何人所為,在與上訴人的跟帖回應中也多次強調上訴人并非是此次干擾者。 趙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在HelloCQ(全國業余無線電論壇)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事實,消除所造成的惡劣影響;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捏造虛構,惡意散布原告在家實施無線電干擾,干擾其使用的439.540業余中繼站并附有大量圖片和說明錯誤引導大眾對原告產生誤解造成原告被西海岸新區業余無線電協會停職調查,給原告工作和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20日,被告在哈羅CQ火腿社區論壇以xxxxx的名義發帖,題目名稱為《業余無線電定向獵狐行動——查找業余中繼干擾源》,內容中載明了查找經過,最后在臺子溝村某戶附近找到最強信號源,經了解此位置是xx區業余無線電協會秘書長XX住所所在位置,通過當地業余無線電協會愛好者通知XX此次情況通報,感謝能夠協助排查此次干擾。文中末節提到“雖然我們指示定位到了疑似干擾源位置,并不確定是何人所為,何種心態,但希望他能正確對待業余無線電”,最后倡議無線電愛好者團結起來,向社會展示更加積極的一面。 原告在跟帖中表示不滿意該帖子,被告在回復中稱,沒有說是原告干的,只是巧合信號源在原告家附近,請求原告用專業設備協查一下,建議原告查查原告家門口的那輛車;被告的設備精度有限,不能精確定位,所以請求原告拿專業測向設備協助。庭審中,原、被告確認,被告發的主題帖子于2019年1月23日被刪除了。在原告與被告的手機微信聊天中,被告指責原告持續發干擾信號,使用了極小功率,要求原告停止發出干擾信號。被告通過青島西海岸新區政府網站中的“政府信箱”咨詢xx區業余無線電協會秘書長是誰,得到回復是徐某某。證人李某應被告的申請出庭作證稱,2019年1月20日,其和被告一起去尋找干擾源,當天從郭家臺子出發,先到了靈珠山街道辦事處(原柳花泊街道辦事處),圍著山轉,在戴戈莊附近發現信號,后又到發現信號越來越強,停車后被告手持檢測設備下車尋找信號源,證人在車上等待;拿的設備是手臺YESU1DR,車載的100DR設備,都是正規購買的設備。原、被告對證人的陳述未提出異議。原告稱上述設備沒有檢測信號方向的功能,只有接收信號的功能。被告稱,設備可查找大體范圍,有誤差。原告提交的西海岸新區業務無線電協會通知1份,載明哈羅CQ火腿社區論壇帖子2019檢查惡意干擾中繼干擾源事實不清期間,停止趙某的秘書長職務,直至調查清楚。但該證據上沒有經辦人簽字,不能確定該證據的真實性,故法院不予認定。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論壇發帖截圖、通知、手機微信截圖等,被告提交論壇發帖截圖、證人證言等證據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經庭審審查和質證,可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名譽權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綜合本案的案情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作如下分析判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條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捏造虛構事實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在涉案論壇發帖內容中,被告未確認是原告發出的干擾源,在跟帖回復中也沒有說是原告干的,只是巧合信號源在原告家附近,還稱設備精度有限,不能準確定位。因此,被告的發帖僅陳述了其尋找干擾源的過程及結果,并未指責是原告發出干擾源,故其行為不構成捏造事實,沒有故意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對于原、被告之間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屬于兩人之間的私人交流,并未公開,也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名譽權。綜上,原告不能證明其名譽權受到了被告的侵犯,即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不成立,現其請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證據一青島市xx區民間組織管理局出具的xx區業余無線電協會會議紀要一份,證明上訴人在無線電協會任職。證據二青島市xx區業余無線電協會停職證明,證明上訴人的秘書長職務因本案停職。被上訴人質證稱,對證據一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協會中有三人稱從未接到過召開理事會的通知,也沒有參加該會議。對證據二,協會查明事實對上訴人停職與我方無關。本院認為,對證據一,被上訴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二,該證明系xx區業余無線電協會出具,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被上訴人提交三人書面證人證言材料一份,證明無線電協會沒有開過會。上訴人質證稱,該證人證言中有兩人好像不是協會會員,文件不在上訴人手里無法比對。本院認為,因三位證人無法定理由未到庭接受質詢,本院對該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認定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名譽權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受損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系、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來認定。具體到本案,被上訴人在哈羅CQ火腿社區論壇以《業余無線電定向獵狐行動--查找業余中繼干擾源》為題發帖,內容載明“。青島多名資深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決定找出干擾源。此位置是xx區業余無線電協會秘書長XX住所所在位置。不確定是何人所為,何種心態。只是定位到了疑似干擾源位置,并不確定是何人所為,何種心態。”。本院認為,涉案帖文雖提及上訴人住所,但帖文明確該位置僅是疑似干擾位置不確定是何人所為。被上訴人發帖陳述其尋找干擾源的過程及結果,帖文內容不含有貶低他人人格、詆毀他人名譽等侮辱性文字,上訴人在一、二審中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帖文內容虛假不實,故被上訴人發帖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趙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上訴人趙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好棟 審判員 范黎強 審判員 衣 潔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盧翔飛 書記員 李 兵 書記員 于 雪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陸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