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ARRL在軌道碎片減緩程序中的評論意見 在向聯邦通信委員會提出的意見中,ARRL針對IB Docket 18-313中的《進一步擬議規則制定通知》提出了兩個具體的關切領域 -- -- 在新的空間時代減緩軌道碎片。 在訴訟程序的早期階段,ARRL提交了評論,并與FCC工作人員會面,討論擬議的規則。在10月9日提交的評論中,ARRL重點關注賠償和可操作性/推進力領域。賠償要求個人或實體對衛星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ARRL重申其主張,作為一個實際問題,賠償要求 "將嚴重損害業余和大學實驗者在美國主持下發射和操作衛星的能力",因為潛在的責任和高昂的保險費用。 ARRL的評論引用了大學小衛星研究人員去年4月代表24位指定教授提交的一封信,認為該要求 "將有效地排除很大一部分學術性的小衛星任務,因為公立大學通常不能合法地達成賠償安排"。 ARRL認為,如果FCC確實采用了賠償要求,應該允許業余空間站的所有者或許可證持有人提供賠償。在業余衛星服務中,許可證持有人只能是個人。個人許可證持有人不可能為衛星承擔賠償責任,但衛星所有者可能會。AMSAT在自己的評論中,同樣要求使用允許衛星所有者和許可證持有者對美國運營業余無線電衛星進行賠償的語言。 FCC提案還將要求所有部署在400公里(約250英里)以上低地軌道上的空間站能夠使用某種機載推進系統進行操縱。ARRL敦促對 "數量有限的業余衛星和類似的實驗衛星 "采取例外情況,這些衛星的大小和質量低于規定的標準,要么是獨立的航天器,要么是不超過四顆或五顆單獨衛星的星座。ARRL建議尺寸限制為36×24×12厘米,質量為12公斤。 "這將適應無線電業余愛好者最經常用于實驗目的的小型衛星類型,"ARRL告訴FCC。"這類衛星數量少[并且]由于體積小,使用現有技術實現可操縱性的能力有限,甚至沒有",但卻為實驗和學生體驗提供了寶貴的平臺。 另外,ARRL要求FCC考慮提高400公里低地軌道的限制,因為從國際空間站和國際空間站服務飛行器放入軌道的衛星 "往往處于較高的軌道,但與400公里以下軌道的衛星具有相同的特性"。ARRL表示,這樣做將有助于維護這類衛星的教育和實驗效益,但前提是 "這類飛行器被證明不會對國際空間站構成風險,并將在規定的時限內返回地球"。 在結束發言時,鑒于業余衛星服務的公共利益,ARRL要求提供 "合理的便利",而不是將小型實驗者和研究人員與計劃發射數千顆衛星的大公司實體混為一談。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陸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