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中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推進聯盟章程 中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推進聯盟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聯盟名稱】 本聯盟的全稱是“中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推進聯盟章程”(簡稱“聯盟”),英文名稱:China Smart City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for Promotion Alliance (英文名稱縮寫:CSCPCPA)。 第二條【聯盟性質】 中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推進聯盟章程是由在我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從事智慧城市領域規劃與建設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標準化組織、檢測機構等自愿聯合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聯盟宗旨】 中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推進聯盟旨在通過搭建地方政府、廠商機構、行業用戶、院士專家溝通平臺,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以及服務等方面的優秀方案以及先進理念、技術產品進行集中推廣,進一步加強我國城市之間、政府與物聯網廠商之間在“智慧城市”建設的廣泛交流與合作,培育“智慧城市”建設的物聯網產業鏈,推進物聯網技術產品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廣泛應用。旨在通過信息資源規劃和頂層設計的全面開展,全面推動和促進我國物聯網產業和智慧城市建設的互動應用和快速規范發展,服務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組織管理】 本聯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社會道德規范;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信息中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聯盟住所】 本聯盟設立在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58號。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工作任務】 本聯盟的工作任務: (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法令,推進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領域產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建立并完善產業鏈發展的協調機制,推進產業鏈銜接、互動和協調發展;針對產業發展中的共性、聯動等問題進行協調、推進; (二)為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企(事)業單位發展提供相關服務,為政府做支撐,在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三)推進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核心技術和產品的自主創新,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推進產學研用相結合;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四)推動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技術標準研究、制定與宣傳貫徹工作;推進檢測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標準符合性檢測工作的開展;面向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 (五)組織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行業的相關培訓;開展咨詢服務;組織行業技術交流、展覽展示等;推進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行業國際和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 (六)承擔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成員的產生、權利、義務及退出 第七條【成員要求】 成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注冊的從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領域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社團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工作機構(組織); (二)自愿加入聯盟,遵守聯盟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本聯盟的各項義務。 第八條【成員加入程序】 (一)提交加入聯盟書面申請; (二)根據本聯盟章程,秘書處對申請單位成員進行形式審查后報理事會,經理事會表決(或通過通訊方式表決)通過后批準加入聯盟,并頒發聯盟證書。 第九條【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 (二)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完成聯盟交辦的工作,為聯盟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對聯盟的發展提出建議,維護聯盟的整體形象和利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成員的權利】 (一)具有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聯盟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審議聯盟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有權享有聯盟提供的服務,優先或優惠獲得聯盟的咨詢和其他相關服務; (五)有退出聯盟的自由。 第十一條【成員的退出】 聯盟成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被取消成員資格: (一)聯盟成員書面申請退出;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的,兩年不參加聯盟活動、不繳納會費的成員; (三)觸犯國家有關法律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成員。 以上情況對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并交回聯盟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組織機構及成員大會】 聯盟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下設秘書處、若干專項工作推進組和專家委員會。 聯盟最高決策機構是成員大會,由聯盟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聯盟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聯盟的工作計劃和工作計劃調整(終止)事項; (五)決定本屆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成員大會召開時,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其決議需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聯盟成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在成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臨時召開會議或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四年,其職權和責任是: (一)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決定成員的加入或退出; (四)召開成員大會; (五)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批準聯盟的相關工作規則; (七)批準聯盟內機構的設置和主要負責人; (八)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九)審查、批準執行機構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十)審查執行機構提交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 本聯盟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聯盟章程第十三條第(一)、(三)、(四)、(十一)項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聯盟理事長】 聯盟理事長每屆任期為四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其職權和責任是: (一)召集和主持成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三)組織理事會研究決定聯盟的發展方向; (四)負責聯盟成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以及各項工作的推進; (五)負責由理事會授權的有關事宜。 根據需要本聯盟設立副理事長若干名,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秘書長】 根據工作需要,本聯盟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主持聯盟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秘書處、各工作推進組、專家委員會等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工作推進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工作推進組】 聯盟下設若干個工作推進組,各工作推進組在聯盟理事長領導下及秘書長的統一協調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專家委員會】 聯盟設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專家委員在聯盟理事長領導下及秘書長的協調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具備的條件】 本聯盟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聯盟經費來源】 (一)成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有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贊助費 (四)承擔政府項目的相關經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來源收入 第二十一條【聯盟經費使用原則】 (一)本聯盟經費必須遵照國家的財務制度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二)本聯盟換屆或更換秘書處之前,必須接受理事會審查和理事會委托的第三方的財務審計; (三)本聯盟對經費使用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資產管理】 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制(修)訂程序 第二十三條【聯盟章程修改】 聯盟章程修改須經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 聯盟終止 第二十四條【解散】 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清算】 聯盟終止前,須由聯盟理事會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終止】 聯盟辦理完清算手續后由聯盟成員簽署聯盟終止協議后即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于2011年5月31日正式成立。 聯盟官方網站網址www.cnscn.com.cn 第八章 附則 本章程由聯盟成立大會討論通過后生效。 本章程解釋權歸聯盟理事會所有。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陳曉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