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關于發布《800MHz數字集群通信頻率臺(站)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數字集群通信頻率和臺(站)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頻率資源,避免數字集群通信網之間、數字集群通信臺(站)與其它無線電臺(站)之間產生有害干擾,促進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利用800MHz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組建數字集群通信網,設置、使用其網內無線電臺(站)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數字集群通信網是一種采用數字調制技術,實現頻率資源共享、無線信道動態分配功能,主要用于指揮調度的移動通信網。
第三條 國家對800MHz數字集群通信網使用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和審批。使用800MHz數字集群通信頻率應當經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
第四條 數字集群通信網應以指揮調度通信為主,其中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話互連用戶數量不得超過總用戶數的10%。
第五條 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的使用應遵循提高頻譜利用率的原則,以建立共用的數字集群通信網為主,專用數字集群通信網為輔。
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和臺(站)管理
第六條 800MHz數字集群通信網使用頻段為806-821MHz/851-866MHz。
其中,806-816MHz/851-861MHz主要用于服務范圍涉及三省(含)以上組網的需求及其它特殊需求。
816-821MHz/861-866MHz主要用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組網和相鄰兩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組網的需求。
第七條 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對806-816MHz/851-861MHz頻段的統一規劃、分配或指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對816-821MHz/861-866MHz頻段的規劃,提出分配或指配意見;在向頻率使用單位分配(指配)頻率前須報經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批準。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需求,制定當地數字集群通信網頻率使用規劃,專用數字集群通信網使用816-821MHz/861-866MHz頻段高端頻率(即從821MHz/866MHz 開始往低端安排),共用數字集群通信網使用該頻段低端的頻率。在制定數字集群通信頻率使用規劃時,應根據有關標準考慮不同數字集群系統(體制)之間所需的頻率保護帶(具體內容見附件一)。頻率保護帶的頻率占用費由使用基于GSM的GT800數字集群系統和基于CDMA的GoTa數字集群系統的單位繳納。基于GSM的GT800數字集群系統和基于CDMA的GoTa數字集群系統之間的頻率保護帶的頻率占用費分別由使用單位按照50%的比例繳納。
第九條 當816-821MHz/861-866MHz頻段難以滿足當地數字集群通信網頻率需求時,如需增加頻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當地數字集群通信網頻率使用規劃和實際需求,向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十條 目前仍在運行的模擬集群通信網,在有數字集群通信網需求的地方,原則上應將頻率退出;在目前無數字集群通信網需求的地方,由該模擬集群網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模擬網轉數字網計劃,并在816-821MHz/861-866MHz頻段內安排適當頻率予以過渡。
第十一條 設置、使用數字集群通信網基站或室外直放站,應當按照信息產業部《關于蜂窩無線電通信基站設置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信部無[2005]259號)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臺執照。設置、使用數字集群通信網移動終端不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組成數字集群通信網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經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準。為避免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體制)之間產生有害干擾,基于GSM的GT800數字集群系統和基于CDMA的GoTa數字集群系統的基站和移動臺的發射參數應滿足CoTa和GT800數字集群發射設備技術指標要求(詳見附件2)。
第三章 頻率的申請和審查
第十三條 申請數字集群通信頻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
(三)有與數字集群通信網建設、運行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涉及電信業務中經營數字集群通信網的,具有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數字集群通信頻率,應當向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說明;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具體技術方案;
(五)涉及電信業務中經營數字集群通信網的,應提交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文件;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開展有關業務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條 對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無線電管理機構經審查認為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經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于申請人不能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受理的申請材料,應當進行以下審查:
(一) 是否符合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的使用規劃和相關規定;
(二) 如在邊境(界)地區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擬使用的頻率和其他技術特性是否符合我國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達成的雙邊協議的要求;
(三)擬建數字集群通信網技術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七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受理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申請后,按有關行政許可程序和頻率資源的規劃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的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申請人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時,應當同時確定期限不超過十年的頻率使用期。
頻率使用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獲準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的申請人應當在該使用期屆滿六十個工作日前向審批其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頻率使用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繼續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獲準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的申請人,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按有關要求將已批準的頻率投入使用。
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投入使用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將無條件收回全部或部分頻率。
第二十條 需要變更數字集群通信網使用頻率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審批其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取得批準。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數字集群通信網使用的頻率。
變更申請人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審批其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擬停止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向審批其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交回網內無線電臺(站)的電臺執照,并妥善處理相關善后工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獲準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的申請人,應當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書面報送上一年度的數字集群通信網內基站設置、用戶情況等有關資料。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獲準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的申請人報送的年度資料進行核查,并記錄核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對未按照規定報送資料或所報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其報送或者補充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獲準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的申請人,應當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網內的無線電臺(站)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按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因國家安全和重大任務需要實行無線電管制或征用無線電頻率資源時,獲準使用數字集群通信頻率的申請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800MHz集群通信頻率臺(站)管理規定與本文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陳曉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