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時間:2022-07-10 來源:網絡 作者:秩名 點擊:
次
主頁(http://www.by236.com):2021年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202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無線電監管職能,不斷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升行政執法效能,依法查處多起案件。
近日,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向社會通報了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河北省保定市某養殖場非法設置、使用無人機無線電反制設備案
2021年11月13日,河北省保定無線電監督執法局在保定市定州開展無線電干擾排查,發現保定市某養殖場在院內擅自設置、使用1套無人機無線電反制設備,對GPS信號造成嚴重有害干擾。該養殖場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關于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河北省保定無線電監督執法局于當日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某能源公司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案
2021年4月14日,在新疆塔城地區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國網沙吉海煤礦附近,塔城地區無線電管理局執法人員利用移動監測車測得中國移動某室內分布專用頻率被占用,后經監測定位在某能源公司宿舍樓樓頂發現干擾源。經與相關人員核實,該設備為某能源公司專網4G無線通信系統設備。經查詢并與當地無線電臺(站)數據庫比對,執法人員發現該無線電通信系統未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及相關設臺手續。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執法人員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于2021年5月31日前改正。2021年6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前往該公司,發現該單位仍在使用非法設備,未予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福建省南平市某電信運營企業未按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案
2021年5月12日,福建省南平市無線電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稱南平市延平區某住宅存在違規設置、使用基站的情況。該局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開展實地核查,發現某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南平市分公司位于延平區的基站實際臺址信息與無線電臺執照信息不一致。執法人員對該涉嫌違法行為開展了調查詢問,該公司負責人承認未按照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該基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南平市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福建省泉州市某電子科技公司生產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證案
2021年3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無線電管理局在對某電子科技公司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的40臺某型號公網對講機,均未按規定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泉州市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湖南省長沙市某建設集團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案
2021年5月19日,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無線電管理處接到廣鐵集團長沙車務段寧鄉車站投訴,稱其使用的火車客運頻率頻繁受到不明信號干擾。經調查,干擾系某建設集團項目工地非法使用的對講機所致,項目工地使用的30臺對講機均未按規定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對鐵路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無線電管理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6:浙江省寧波市某測繪公司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案
經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查明,浙江省寧波市某測繪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在寧波市江北區槐樹公園擅自設置、使用某頻率的對講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其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7:山西省臨汾市朱某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案
2021年6月24日,山西省臨汾市無線電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中發現,朱某擅自使用某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用于道路駕駛考試訓練活動。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經核實,當事人未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電臺執照。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臨汾市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8:北京市某公司銷售未按規定取得型號核準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2021年6月28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接到群眾投訴,稱其從線上購物平臺購買的某公司行車記錄儀未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經立案調查,上述商品未按規定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清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對涉事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780.3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莎車縣某建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案
2021年5月20日,新疆喀什地區無線電管理局在某頻段發現不明信號,經與頻率臺站數據庫比對,確定為未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非法信號。技術人員經過監測、定位,在莎車縣民擇嘉苑小區施工現場鎖定了干擾源。經當場確認,干擾源系某建材公司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喀什地區無線電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10: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焦某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案
2021年4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石嘴山市管理處行政執法人員接到中國移動石嘴山分公司干擾投訴后,通過技術偵測,鎖定干擾信號位于大武口區潮湖村中莊子77號院內。經排查,院內住戶焦某擅自設置、使用的手機信號屏蔽器對公眾移動通信網絡產生了干擾。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寧夏無委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的行政處罰。
案例11: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某汽車租賃公司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信號屏蔽器案
2021年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收到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航空安全研究所提供的南寧機場附近GPS信號丟失情況分析報告,稱南寧機場飛機降落區航線GPS信號頻繁丟失,干擾區域主要集中在良鳳江公園一帶。廣西工信廳組織技術人員開展干擾排查,于2月7日確定干擾源為位于友誼路良鳳江公園內某租賃公司擅自設置、使用的無線電信號屏蔽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廣西工信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的行政處罰。
案例12:山東省德州市某食品公司非法設置、使用無人機無線電反制設備案
2021年5月,根據相關部門投訴,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監測站及濟南、德州、聊城、濱州市無線電監測機構,集中開展無線電干擾排查。通過拉網式監測排查,5月27日,技術人員將干擾源定位于德州市臨邑縣城北側的某食品公司院內。經查證,該食品公司負責人承認擅自設置、使用了無人機無線電反制設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德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的行政處罰。
案例13:浙江省金華市唐某未按照規定報告上一年度無線電頻率使用和自檢等情況案
2021年8月26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唐某在無線電頻率使用過程中未建立自檢制度,未按照規定報告上一年度無線電頻率使用和自檢等情況,該行為違反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及《浙江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依據《浙江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及時進行整改后,予以不處罰結案。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李俊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