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此項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本項目規定的特定條件:
1. 供應商應為基礎電信業務運營商或專用無線通信網建設維護企業,或為基礎電信業務運營商和專用無線通信網建設維護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基礎電信業務運營商、專用無線通信網建設維護企業應分別滿足以下條件:
A、供應商為基礎電信業務運營商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并有效存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其注冊登記地位于成都市的分支機構;
(2)投標人或其上級公司應具有國家工信部頒發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3)投標人為成都市分支機構的,則應具其獨立法人地位的上級公司應提供"授權本地分支機構提供建設、運維等服務的授權書"。
B、供應商為專用無線通信網建設維護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登記滿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供應商,且注冊登記地位于成都市或在成都市有注冊登記滿一年以上的分支機構;
(2)供應商應為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國家資本控股比例不低于51%);
(3)具有國家或地方無線電管理部門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許可證;
(4)近三年(2009-2011)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無虧損;
2.若投標人不是本次投標所采用的TETRA系統設備生產廠商的,則應提供TETRA系統設備生產廠商出具的針對于本項目的授權書原件;若聯合成員包含TETRA系統設備廠商的,則無需出具該授權書;
3. TETRA系統設備生產廠家出具的TETRA系統廠家承諾書原件;
4.聯合體投標的,應提供聯合體協議原件,聯合體協議應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成員單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在該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該項目的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