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嗎?
時間:2022-07-13 來源:未知 作者:雨神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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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指不用人工波導而在空間傳播的3000GHz以下的一種可以被利用來為社會創造財富的無線電磁波,就其本質而言,它是一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重復利用的,不可消耗的人類共享的寶貴自然資源。那么民法典里為何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歸屬國家所有呢?先看下釋法:本條是關于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于國家客體權的規定。無線電頻譜可用來進行聲音和圖像傳播,適用于氣象預報、導航、無線通信等方面。在無線電頻譜國家所有條款下的立法解釋中,無線電頻譜被看成是自然資源的一種類型,并基于它具有有限性、排他性、易污染性等特點,將其規定為國家所有。鑒于無線電頻譜資源對國家的經濟、國防等都具有重要的價值,明確其為國家所有。對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意義十分重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因為無線電頻譜資源是一個國家重要的戰略性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公共資源,其有限性日益凸顯。而人類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求卻急劇膨脹,各種無線電技術與應用的競爭愈加激烈,使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稀缺程度不斷加大。就像車輛必須行駛在道路上一樣,所有無線電業務的開展都離不開無線電頻譜資源。無線電頻譜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種電磁波,是一種物質,是一種各國可均等獲得的看不見、摸不著的自然資源。由于科技發展的局限,目前人類對3000GHz以上頻段還不能開發利用,所以,相對一定的時間、空間、地點,無線電頻譜資源又是有限的,任何用戶在一定的時間、地點、空間條件下對某一頻段的占用,都排斥了其他用戶在該時間、地點、空間內對這一頻段的使用。為了更好的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相關部門和人大代表還積極推動《無線電頻譜資源法》的立法,同時也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283號建議進行了答復,具體如下:你們提出的關于制定《無線電頻譜資源法》的建議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構建全球信息技術、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競爭新優勢的關鍵戰略資源,是支撐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基礎性、稀缺性資源,深度服務于信息通信、交通運輸、航空航天、軍事國防、防災減災等諸多領域。當前,我國探火、探月、北斗、天地一體化信息網絡、衛星互聯網等重大國家科技項目深入實施,以5G、工業互聯網、物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等新技術、新業務為代表的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快速推進,各行業、各部門頻譜需求日益增大,頻譜資源供給呈現結構性短缺。此外,頻譜資源成為繼“陸海空天網”之后大國競爭的新領域,國際衛星軌道資源競爭也日益激烈。制定《無線電頻譜資源法》,確立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戰略地位,是確保合理開發、高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現實需要,也是保障電磁空間安全、維護國家權益、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在國家層面,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我部出臺《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鐵路無線電管理辦法》等8項部門規章。《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航空法》等也包含無線電管理的相關條款。地方層面,浙江、貴州、重慶、山東、上海等全國近30個省(區、市)出臺了無線電管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目前,我部正在研究起草《無線電頻譜資源法》《衛星頻率軌道資源管理條例》,即將出臺《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衛星無線電頻率和空間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進一步完善無線電管理法治體系。我部高度重視無線電管理領域法治建設,積極開展相關工作,推進《無線電頻譜資源法》立法進程。一是認真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充分聽取代表、委員關于頻譜資源立法的意見建議。二是積極開展立法研究。2018年以來,重點對《無線電頻譜資源法》立法必要性、擬解決的重點問題、主要框架進行深入研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機制、資源市場化配置、衛星頻率軌道資源協調機制、電磁空間安全保障等內容開展研究論證,目前已形成《無線電頻譜資源法(草稿)》。三是加強部門溝通協調。按照分工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無線電頻譜資源立法工作除涉及軍隊相關部門外,還需公安、交通運輸、廣電等部門按職責協作配合。我部會同相關部門持續努力,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列為有立法必要的項目,正在進一步研究論證,條件成熟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無線電頻譜資源法》擬從無線電管理體制機制,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統籌規劃、配置、收回,衛星頻率軌道資源管理,電磁空間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建立國家層面的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議事協調機制。明確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無線電管理領域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全國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劃分和使用,進一步完善國家層面統一領導,各有關方面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無線電頻譜資源統籌規劃制度。凸顯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重要戰略地位,明確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劃分、使用、收回、再利用等實行統一管理。確立國家無線電頻譜戰略綱要的法律地位,健全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統一規劃的制度規范。三是明確頻譜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明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競價方式獲得部分無線電頻譜資源使用權,更好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通過市場化手段進行配置、流通。四是明確頻率調整補償機制和頻率收回機制。明確頻率調整經濟補償的原則和范圍,補償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方式等,并制定頻率許可、監督檢查和收回的閉環政策體系,為頻率調整補償提供制度保障。五是明確衛星頻率軌道資源統籌管理機制。建立國家層面衛星頻率軌道資源統籌協調機制,歸口管理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協調、登記和維護等工作。六是明確電磁空間安全保障制度。把電磁空間安全融入總體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建立健全電磁空間安全保障工作體系和制度框架,明確無線電管制和無線電安全管控的實施條件,嚴厲打擊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傳播有害信息、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七是明確無線電管理保障制度。明確國家支持無線電監測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開展無線電管理各項工作的制度措施,從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加強保障。八是明確相關法律責任。明確無線電頻譜資源規劃、管理、使用等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我部計劃2021年重點開展《無線電頻譜資源法》立法評估工作,全面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實施情況,梳理《無線電頻譜資源法》起草過程中的重難點問題,積極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司法部等部門匯報,進一步推進立法進程。2022年,根據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情況,繼續深入開展立法專項調研,修改完善草案并征求各部門意見。2023年,持續推進立法工作,積極報送立法工作相關材料,推動《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實質性納入國家相關立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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