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歐盟認證無線電設備新指令 在2016年6月12日前,歐盟成員國必須采納及公布法例,訂明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第2014/53/EU號指令。之前實施的無線電設備及電訊終端設備指令(第1999/5/EC號指令)將被廢除。 新指令制訂法例框架,規管投放到歐盟市場及在歐盟市場使用的無線電設備。新指令適用于各類無線電設備,但列入指令附件I以及專為公眾安全、防衛及國家安全而設的無線電設備除外。 在新指令下,“無線電設備”的定義指專門發放及/或接收無線電波以用作無線電通訊及/或無線電測定的電器或電子產品;或者專門發放及/或接收無線電波以用作無線電通訊及/或無線電測定,并須配合天線等配件才可使用的電器或電子產品。TEL:1882-43O2-181
例如,電視機、遙控器、無線電通訊器,以及用于電臺和電視廣播的無線電設備都受新指令規管。此外,新指令將適用于9千赫(kHz)頻率以下的無線電設備。 新指令旨在確保歐盟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能夠達到以下要求: 1. 對人體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 2. 有充足的電磁兼容性 3. 能有效使用無線電頻譜 4. 避免有害干擾 這些“基本規定”載于新指令第3條,適用于所有經濟經營者。所有經濟經營者均有責任確保歐盟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符合該指令。進口商及分銷商必須確保無線電設備的儲存或運送符合基本規定。 生產商必須確保無線電設備的各項生產程序符合該指令,若有需要,并應執行以下措施,確保最終用戶的健康及安全: 1. 抽樣測試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 2. 調查有關無線電設備違規的投訴,若有需要也應保存投訴紀錄 3. 通知分銷商有關調查事件 根據該指令的標簽規定,生產商應: 1. 編撰所需的技術文件(參考指令第21條)。 2. 為無線電設備進行相關的合規評估程序(參考指令第17條),若已完成合規評估程序后,則應撰寫一份歐盟合規聲明,并在設備上貼附CE標記。 3. 在無線電設備投放到市場后,保存技術文件及歐盟合規聲明,為期10年。 4. 確保歐盟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附有種類、批次或序列編號,或者其他辨認資料,并在無線電設備上標示生產商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以及能夠聯絡生產商的郵寄地址。若無線電設備的尺寸大小或性質不允許附貼上述資料,上述資料可以貼附在無線電設備的包裝或附隨文件上。聯絡資料必須以最終用戶及市場監察機關容易理解的語文撰寫。 5. 確保無線電設備附隨的說明書及安全資料,是以成員國消費者及其他最終用戶容易明白的語文撰寫。說明書應包括使用無線電設備的所需資料,包括配件和部件的說明。說明書和安全資料以及所有標簽均應清晰可見及容易明白。 專門發放無線電波的無線電設備,其標簽必須包括以下資料: (1)無線電設備的操作頻帶;以及 (2)無線電設備在操作頻帶下所發放的最大射頻功率。 除了生產商,進口商也須在無線電設備附上其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以及可供聯絡的郵寄地址,若因無線電設備的尺寸太小,未能附上資料,以及進口商必須打開包裝才可以把其名稱及地址標示在無線電設備上,則可把上述資料貼附在包裝或附隨文件上。進口商必須以最終用戶及市場監察機關容易明白的語文撰寫聯絡資料。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李俊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