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執法記錄儀使用要點與注意事項 引言 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于人民警察執勤執法辦案過程中進行視音頻記錄的便攜式設備。 01 適用情形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進行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應當佩帶、使用執法記錄儀。 02 檢查 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系統日期和時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03 佩帶 執法記錄儀應當佩帶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注意攝像頭不要被反光背心或對講機等物件遮擋。 交通警察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交通警察駕駛警用車輛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執法記錄儀固定在車頭、不影響駕駛安全的位置進行拍攝,但下車后必須按照上述規定進行佩帶。 04 操作規程 第一步: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詢問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如:“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步: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要記錄當事人的相貌特征、車輛號牌及相關特征、駕駛證、行駛證及違法行為、執法過程等信息。開展專項整治時,要記錄執勤點位防護設施、警示設施的擺放情況以及攔截、檢查車輛和駕駛人的全過程。 處理交通事故時,要記錄事故現場概況、涉案車輛、受損部位、人員傷亡情況、當事人及其證件等相關信息。 開展行政、刑事案件的詢問、訊問時,要記錄詢問、訊問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人員、內容等相關信息。 遇到拒絕、妨礙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或侵害交通警察合法權益的,要記錄當事人的言行及周圍見證人等信息。 第三步:執法記錄影像應自上崗時開始至下崗時結束,連貫完整,無斷點。如因技術問題或其他客觀因素造成拍攝中斷的,應盡快排除故障。續錄時,要對中斷拍攝原因等情況進行語音說明。現場無法排除故障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四步:交通警察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后,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五步: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應由交警支隊、大隊按照《交警系統執勤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統一存儲、保管。 05 注意事項 (1)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嚴禁以下行為: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2)工歇間隙注意及時充電,避免執勤執法工作中出現電量耗盡、存儲空間占滿、時間存在偏差等情況。 (3)遇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注意防水防潮。 參考文獻 23. Dec. 2022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使用指南(試行)》(公交管〔2017〕27 號) 《交警系統執勤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公交管〔2019〕132號 ) 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4號) 更多往期內容:【普法欄目】-【普法講堂】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陸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