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江西應急管理經驗寫入突發事件應對條例(3) 鼓勵保險服務機構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保險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提高抗御風險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提高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管理、專業技術等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 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能的培訓,提高搶險救援能力。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地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洪澇、火災、交通事故、溺水、觸電、中毒、傳染性疾病等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開展應急知識教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組織綜合應急演練和專項應急演練,必要時可以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整體協同處置能力。 其他制定應急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學校、幼兒園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第二十八條本省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應急物資保障機制,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并根據不同區域突發事件的特點,分部門、分區域布局省級應急物資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將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辦事機構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邊遠貧困地區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應急物資儲備,建立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急物資協調保障機制。 鼓勵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應急平臺體系技術要求,建立連接全省各地區和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高效的應急平臺體系和數據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綜合應急平臺,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專業應急平臺,并納入全省應急平臺體系。 應急平臺體系應當具備突發事件的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研判、指揮調度、視頻會商和輔助決策等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應急平臺建設所需的場所、指揮車輛和通信設施等裝備。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處置建議;必要時,可以吸收專家直接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應急平臺體系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形成突發事件信息匯集、報送、儲存和分析研判快速反應機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互聯網、信息報告員、監測網點、向社會公布的報警電話等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應當立即通過110報警電話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對收集和接報的突發事件信息及時進行分析研判。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事發后兩小時內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事發后三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范圍、事件發展勢態及處置情況等。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向社會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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