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by236.com):關于貫徹實施《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省無線電管理協會,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民間團體: 為做好福建省業余無線電臺管理工作、促進福建省業余無線電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和逐步建立福建省業余無線電服務體系,根據《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結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實施<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若干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無〔2013〕43號)要求和我省實際,現就我省貫徹實施《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業余無線電操作技術能力驗證 (一)驗證組織。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福建省無線電管理協會組織對A和B類業余無線電臺所需操作能力進行驗證考核,以及制作驗證合格證明。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審校和核發操作能力合格證明。 (二)培訓考核。福建省無線電管理協會可以根據申報驗證考核人員申請,決定是否組織操作業余無線電臺技術能力培訓,但不得強制驗證考核人員參加培訓。如組織培訓,除資料費用外,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培訓費等其他費用。 福建省無線電管理協會應提前發布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能力驗證考核時間和驗證考核辦法,原則上每年組織驗證考核不得少于一次。 驗證考核作弊的,取消當期考核成績。同時,取消其后2年參加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能力驗證考核資格。 臺灣同胞可憑臺灣同胞往來大陸通行證報名參加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能力驗證考核。 (三)考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操作業余無線電臺技術能力驗證考核: 1.驗證考核作弊未滿2年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復核審驗。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操作業余無線電臺技術能力進行復核審驗,持證人應主動參加、積極配合。復核審驗時,需攜帶業余無線電臺執照、通聯日志或參加業余無線電活動情況以及操作能力合格證明、身份證明等材料。 (五)遺失補辦。操作能力合格證明遺失的,需持身份證明、遺失書面聲明和補辦申請,向原核發單位申請補發;補領后,原合格證明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六)換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人應當在發現下列事由之日起30日內申請換證: 1.持證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2.證明損毀無法辨認的。 二、業余無線電臺呼號審批和業余中繼臺頻率審批 (一)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為識別業余無線電臺空中電波發射的標志之一,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審批。原則上,同一設臺人設置的所有業余無線電臺(除業余中繼臺等特殊業余電臺外)使用同一個電臺呼號。 業余中繼臺需使用經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的頻率,并按照許可要求規范使用。 電臺執照失效的,其業余無線電臺呼號、使用頻率將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回。 (二)申請業余無線電臺呼號和業余中繼臺頻率的,向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并由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負責出具初審意見。 申請業余中繼臺頻率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頻率使用申請書; 2.頻率使用申請表; 3.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交法人證明,如法人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以及機構代碼證等;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 4.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件; 5.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能力合格證明; 6.擬設業余中繼臺設置地址、坐標、服務范圍、通信方式,擬使用頻段、發射功率、占用帶寬等發射特性參數,以及遙控遙閉手段詳細說明等。 此前未履行頻率審批的業余中繼臺,應于2015年9月30日前補辦使用頻率申請手續,重新審查遙控遙閉手段;遙控遙閉手段不能滿足有關規定的,應于審查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完成整改,否則不予許可設置;未取得頻率許可而設置使用的業余中繼臺,將依法處理。 (三)為方便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申辦業余無線電臺呼號和設置業余無線電臺審批申請,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可同時提交上述2項申請。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出具初審意見后,將呼號審批申請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待取得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業余無線電臺呼號審批許可后,再行審批業余無線電臺設置申請。 三、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審批 (一)受理原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申請人所在地的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受理業余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設臺申請人為非福建籍的,由常住所在地(需持常住地證明)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受理其申請。 (二)審批權限。除特殊業余無線電臺和跨設區市通信的業余中繼臺外,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負責業余無線電臺的設置審批工作以及上級審批的特殊業余無線電臺和跨設區市通信的業余中繼臺的驗收和電臺執照核發、年檢核驗等工作。 (三)監督管理。業余無線電臺的監督管理,由臺站所在地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負責;業余無線電臺為移動臺的,由使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四)業余無線電臺設置要求。 1.除特殊業余無線電臺外,同一申請者在同一頻段,設置具有固定站址的業余無線電臺,原則上以一部為限;設置移動式業余無線電臺,原則上以五部為限。 2.設置業余中繼臺有關要求 (1)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在審批、驗收業余中繼臺時,必須認真檢驗和核實使用參數、遙控遙閉手段、負責人詳細信息和聯絡方式等。 (2)原則上,同一頻段,在滿足覆蓋要求和應急通信需要的情況下,不再審批新的業余中繼臺設置。 (3)依法設置使用的業余中繼臺,應當公開正常使用的各項技術參數,并向其覆蓋區內所有業余無線電臺提供平等服務,不得變相商業運營或者收取使用費用。 (4)業余中繼臺應當設專人負責。負責人應24小時保持通信聯絡暢通。負責人及其聯絡信息如有變更,應第一時間向核發業余中繼臺電臺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備并更新有關信息數據。 四、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管理 (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業余無線電臺方可使用。 (二)無線電臺執照需于每年的8-9月份參加年檢核驗,當年核發的無線電臺執照可免于參加該年度的年檢核驗。 (三)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和持無效、失效以及注銷的無線電臺執照的業余無線電臺為非法電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五、業余無線電業務監督檢查 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人(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應妥善保管好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操作能力證明,建立完整的業余無線電活動、通聯日志和檔案,主動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違反無線電管理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將依法查處。 六、支持業余無線電民間組織健康開展活動 支持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發起成立業余無線電民間組織,搭建專業、自律、創新的平臺,健康開展無線電知識普及和業余無線電活動,努力為突發事件提供無線電應急通信,為建立高素質的業余無線電愛好者隊伍服務。 鼓勵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積極參與無線電管理有關活動,為無線電管理機構探索業余無線電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方法發揮紐帶作用。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2015年3月30日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陳曉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