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知識及法律法規宣傳單
時間:2022-07-26 來源:未知 作者:陸濤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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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聽廣播,收看現場直播的電視節目,用遙控器打開空調,借助倒車雷達泊車,使用微波爐加工食物,使用手機、對講機進行通訊,利用GPS定向導航……我們生活在無線電的海洋里,我們的日常生活離不開無線電的幫助,我們的生活也正在被無線電改變。 無線電波的傳播不受行政區域限制,既無省界也無國界;無線電在空中傳播容易受到自然噪聲和人為噪聲的干擾;無線電頻譜資源是一種有限的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具有經濟學意義上的稀缺性。因此,國家實行有償使用原則,頻率使用者要向國家交納一定的費用,才能獲得使用權。 手持無線電對講機目前分為公眾對講機和專業對講機兩種。 公眾對講機是指在規定的公眾頻率中工作,且發射功率小于或等于0.5瓦。它的設置使用是不需要辦理電臺執照和繳納頻率占用費的。但用戶不得自行加裝設備或改動電路來改變頻率、增大發射功率。 專業對講機是指發射功率大于0.5瓦、在指定頻率中使用的對講機。使用專業對講機須辦理電臺執照和繳納頻率占用費。 無線電臺執照是合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法定憑證。使用各類無線電臺(站),包括在機車、船舶和航空器上設置、使用制式電臺,應當持有無線電臺執照,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不需要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除外。無線電臺(站)是指開展無線電業務所必需的一個或者多個發射機、接收機、或者發射機和接收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無線電臺執照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臺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器電臺執照》。任何組織和個人沒有經過批準,不能設置、使用無線電對講機。除了“公眾對講機”以外,設置、使用無線對講機(如手持機、車載臺、基地臺、中繼臺等)必須事先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得到批準,繳納頻率占用費、領取電臺執照后方可使用。否則屬于私設電臺、無照發射的違法行為。 銷售、購買、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是經過國家核發了“型號核準證”的設備;未經國家無線電型號核準的發射設備,一律不得銷售、購買和使用。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一般電臺只能在執照指定的地點進行發射操作。如果要進行跨省市移動發射操作,應事先向有關省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因為目前一個省市批準設置的無線電臺并沒有在另一各省市備案,如果異地發射,會干擾當地合法電臺。 非法使用頻率,擅自設置無線電臺站的行為是破壞正常的空中電波秩序的非法行為,必然會干擾到其他無線電用戶的正常通訊,尤其是會給國防、安全、公安、航空、三防、通訊等重要部門的通訊帶來干擾,嚴重威脅到國家重要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一經查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8條追究法律責任。 9、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怎樣處罰? 《條例》第八章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10、《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涉及無線電管理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無線電管理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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